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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自愿戒毒的利弊问题

2013-08-12        

  如何处理自愿戒毒的利弊问题

   建议通过以上利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愿戒毒有存在的价值,但由于弊端十分明显,必须对现行的自愿戒毒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使其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发挥独特的作用。改革的原则应该是:不断你的财路,给吸毒人员以出路,但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修改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主要应明确吸毒行为的定性,即吸毒成瘾系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吸毒系违法行为。在表述上可以这样: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子强制戒毒;吸毒成瘾系慢性、复发性精神障碍,国家鼓励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后复吸的一律予以劳教戒毒。以上表述,一是取消了治安拘留与罚款,从而防止了对一个行为进行两次行政处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对于吸毒行为的处理,往往是先予拘留、罚款,然后再予强制戒毒,这种行为事实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是加大了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你是吸毒的,不管成瘾与否,均予强制戒毒,这一点与公安部有关规定的出台是一致的,公安部的意见是。

   只要认定你有吸毒行为,就要予以强制戒毒,只不过因为没有依据,故而弄出一个只要认定你有吸毒行为,就是成瘾的规定;三是解决了公安部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与医学上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不相一致的情况;四是明确了自愿戒毒的法律地位,给了真正想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出路,符合戒毒的科学原则,也避免了一些地方的公安人员为完成指标到自愿戒毒所周围抓人的现象;五是给了劳教戒毒以立法上的地位,使有关劳教戒毒的行政法规有法可依。

   (2)明确了自愿戒毒的法律地位以后,国务院以及各相关部委要制定《自愿戒毒办法》以及《自愿戒毒所管理办法》。

   (3)在《自愿戒毒办法》以及《自愿戒毒所管理办法》中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一是自愿戒毒所的设置,建议依据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比例来批准设立自愿戒毒所的规模、大小、数量,尤其是对自愿戒毒所的医疗队伍应该有一明确的要求;二是应该明确规定不许设立自愿脱毒所,要把治疗集体以规定的形式纳人开办条件;三是自愿戒毒所的管理问题,建议由公安、卫生联合管理,医疗上由卫生部门管理为主,公安负责日常的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戒毒时间、降低危害教育情况的落实;四是限定戒毒时间,建议最低为1个月,其目的是让戒毒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接受降低危害教育,同时也可以进行进人治疗集体前的准备工作,为下一步进人治疗集体做好准备,让有彻底戒毒意愿的人能够真正学到一些有用的知识与办法;五是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条件,限定戒毒费用,让其能够为更多的吸毒人群服务;六要注意保护自愿戒毒者的隐私,同时政府保证充足的资金投人;七是对监督、考核的组织、内容要加以明确,并将考核结果与是否让该戒毒所继续开办挂钩,也可实现等级化评定;八是要明确收治对象,即只能收治吸毒成瘾人员,这样可以排除为逃避打击而人所的吸毒非成瘾人员,也可给真正想戒毒的人一条出路;九是明确公安、卫生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并由当地禁毒委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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