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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闪婚闪离”为敛财 诈骗岂能披上“合法”外衣

2010-05-22 00:00: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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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山东省威海市一家建材企业老总郑兴才和年轻美貌的王佳小姐“闪电”结婚。可几个月后又离婚,郑兴才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br><br>  后经调查,王佳“巧妙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利用婚姻“合法诈骗”,结婚4次,诈取了巨额财产。她的“闪婚诈骗”理应受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可为什么屡屡得逞而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br>

  在我国,公民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法律无法界定多次离婚就是骗婚,更不能也无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判定,或惩罚某一方。

  因此,这种“闪婚闪离”带来的风险只能有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标准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

  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这条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

  王佳这种行为是新出现的一种“骗婚行为”,而受害者如郑兴才等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择偶时过于看重女方外表,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之前,便仓促结婚,掉入了王佳设计的陷阱。

  希望一些人能引以为戒,同时,也奉劝像王佳这样的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撞破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实习编辑:黄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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